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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2020

漯河市域產業集聚區規劃綱要編制項目成交結果公告

漯河市域產業集聚區規劃綱要編制項目 成交結果公告 一、項目名稱:漯河市域產業集聚區規劃綱要編制項目 二、采購編號:HNCA2020-LH003 三、采購方式:競爭性磋商 四、磋商公告發布日期:2020年12月2日 五、評審時間:2020年12月14日 六、采購內容及要求 (1)采購內容:漯河市域產業集聚區規劃綱要編制 (2)標段劃分:一個標段 (3)采購金額:40萬元 (4)成果交付期:簽訂合同后30天內完成。 (5)資金來源:財政資金。 (6)質量標準:符合現行設計規范、規程、規定和省、市相關要求,并負責修改直***審批通過。 七、成交情況 供應商名稱:河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 供應商地址:鄭州市惠濟區文化北路298號 成交金額:386000元 項目負責人:龔亮 執業證書編號:GH20204111509 八、磋商小組成員名單:李廷艷、王云玲、張素麗 九、發布結果公示的媒介 本次結果公告在中國采購與招標網、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和河南誠安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網發布。結果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十一、聯系方式 1.采購人信息 名稱:漯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地址:漯河市郾城區黃河路726號 聯系人:蔡女士 聯系電話:0395-3136205 2.采購代理機構信息 名稱:河南誠安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地址:漯河市源匯區太行山南路788號匯利錦繡山水1號樓 聯系人:翟女士 聯系電話:0395-5592986

12/042020

漯河市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場入圍項目 入圍結果公告

漯河市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場入圍項目 入圍結果公告 一、項目名稱:漯河市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場入圍項目 二、采購編號:HNCA2020-LH002 三、采購方式:競爭性談判 四、談判公告發布日期:2020年11月24日 五、評審時間:2020年12月3日 六、采購內容及要求 (1)采購內容:根據省公安廳【河南省機動車駕駛人考場管理規定(試行)】第四條規定政府投資建設的考場不能滿足本地考試需求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依法選用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考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無償使用社會考場;第七條規定考試網點布建要兼顧城鄉,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的精神。結合漯河市現有的考場實際情況的總體需求以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進行采購。 (2)標段劃分 標段 采購內容 ***高限價 一標段 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一考場三處 2000元/考場/年 二標段 小型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二考場八處 3000元/考場/年 三標段 大型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二考場一處 5000元/考場/年 四標段 小型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三考場四處 2000元/考場/年 五標段 大型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三考場一處 5000元/考場/年 注:一標段入圍3家,二標段入圍8家,三標段入圍1家,四標段入圍4家,五標段入圍1家。 (3)服務周期:合同簽訂后1年。 (4)質量標準: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 七、入圍情況 標段 采購內容 供應商名稱 地址 成交金額 (元/考場/年) 一標段 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一考場三處 漯河市振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區107國道王店路口 1980 漯河市泰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匯區空冢郭鄉漯舞路與高鐵交叉口 1980 漯河市聯贏駕培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匯區交通路與人民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東376號 1990 二標段 小型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二考場八處 漯河市振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區107國道王店路口 2960 漯河市金誠駕駛員培訓服務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匯區湘江西路106號 2980 漯河市順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漯河經濟技術開發區解放路南段668號 2980 漯河市大正汽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召陵鎮人民路與陽山路交叉口一號院 2980 漯河市金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匯區南環路西段 2980 漯河市騰飛汽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區裴城鎮蘇侯村 2980 漯河市泰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匯區空冢郭鄉漯舞路與高鐵交叉口 2980 漯河宏運汽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匯區交通路376號 2980 三標段 大型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二考場一處 漯河市振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區107國道王店路口 4950 四標段 小型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三考場四處 漯河市振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區107國道王店路口 1960 漯河市泰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匯區空冢郭鄉漯舞路與高鐵交叉口 1980 漯河宏運汽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匯區交通路376號 1980 漯河金鵬駕駛員培訓服務有限公司 漯河市召陵區召陵鎮漯周路南側 1990 五標段 大型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三考場一處 漯河市振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漯河市郾城區107國道王店路口 4950 八、談判小組成員名單:江娜、張俊霞、蘇立 九、發布結果公示的媒介 本次結果公告在中國采購與招標網、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和河南誠安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網發布。結果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十一、聯系方式 1.采購人信息 名稱:漯河市公安局 地址:漯河市郾城區黃河路999號 聯系人:張先生 聯系電話:0395-3556799 2.采購代理機構信息 名稱:河南誠安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地址:漯河市源匯區太行山南路788號匯利錦繡山水1號樓 聯系人:翟女士 聯系電話:0395-5592986

12/022020

漯河市域產業集聚區規劃綱要編制項目 競爭性磋商公告

漯河市域產業集聚區規劃綱要編制項目 競爭性磋商公告 河南誠安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受漯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委托,就其所需要采購的關于“漯河市域產業集聚區規劃綱要編制項目”組織競爭性磋商采購。現歡迎符合相關條件的供應商前來參加磋商。 1.項目概況與采購內容 1.1項目名稱:漯河市域產業集聚區規劃綱要編制項目 1.2采購編號:HNCA2020-LH003 1.3采購內容:漯河市域產業集聚區規劃綱要編制(采購內容及要求詳見競爭性磋商文件) 1.4標段劃分:一個標段 1.5采購金額:40萬元 1.6成果交付期:簽訂合同后30天內完成。 1.7資金來源:財政資金。 1.8質量標準:符合現行設計規范、規程、規定和省、市相關要求,并負責修改直***審批通過。 2.供應商資格要求 2.1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2.2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 本項目執行促進中小型企業發展政策(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企業視同小微企業)、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優先采購節能環保產品等政府采購政策。 2.3本項目的特定資格要求: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營業執照在有效期內);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需提供2019年度財務審計報告,2019年后新成立企業提供基本開戶行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或財務報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需有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承諾函,格式自擬);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提供單位2020年1月1日以來任意1個月繳納稅收和社保資金的證明材料等);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需有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承諾函,格式自擬); (6)供應商須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擬派本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并具有注冊城市規劃師資格; (7)根據《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的規定,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拒絕參與本項目政府采購活動【查詢渠道:“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供應商需提供網站查詢截圖); (8)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3.采購文件的獲取: 時間:2020年12月3日***2020年12月9日,每天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北京時間(節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報名時須帶:持法人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及“2、供應商資格要求”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復印件兩份報名。 地點:河南誠安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漯河市源匯區太行山南路788號匯利錦繡山水1號樓21層2113室)。 售價:500元,售后不退。 4、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地點: ***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2020年12月14日14時30分 ***響應文件提交地點:詳見磋商文件。 5、公告發布的媒體: 本公告同時在中國采購與招標網、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和河南誠安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網發布。 6、聯系方式 1.采購人信息 名稱:漯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地址:漯河市郾城區黃河路726號 聯系人:蔡女士 聯系電話:0395-3136205 2.采購代理機構信息 名稱:河南誠安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地址:漯河市源匯區太行山南路788號匯利錦繡山水1號樓 聯系人:翟女士 聯系電話:0395-5592986  

12/012020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2013修正) ***章 總 則 ***條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工程施工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 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三)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九條 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內容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 (二)施工主要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擔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絡上發布。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四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停止出售之日止,***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對于所附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向投標人酌收押金;對于開標后投標人退還設計文件的,招標人應當向投標人退還押金。 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售出后,不予退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終止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文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七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定。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采取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 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經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予否決。 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四)在***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范圍內承擔下列招標事宜: (一)擬訂招標方案,編制和出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二)審查投標人資格; (三)編制標底; (四)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 (五)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 (六)草擬合同; (七)招標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第二十三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按雙方約定的標準收取代理費;國家對收費標準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根據施工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合同主要條款; (四)投標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六)技術條款; (七)設計圖紙;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輔助材料。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第二十七條 施工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聯、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第二十八條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將這些因素量化或者據以進行評估。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二十九條 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 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條 施工招標項目工期較長的,招標文件中可以規定工程造價指數體系、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潛在投標人依據招標人介紹情況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第三十三條 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可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編制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 招標項目編制標底的,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 標底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報審標底,或干預其確定標底。 招標項目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招標人設有***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高投標限價或者***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低投標限價。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報價;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但***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屬于必須審批、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撤銷其投標文件,否則招標人可以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在開標前,招標人應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標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標方案 等投標資料。 第四十二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第四十四條 聯合體各方應當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第四十五條 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六條 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或者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五)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中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八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 前款所稱以他人名義投標,指投標人掛靠其他施工單位,或從其他單位通過受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四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五十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一)逾期送達;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五十二條 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不得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在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進行報價評估時,除招標文件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 (一)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二)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按前款規定調整后的報價經投標人確認后產生約束力。 投標文件中沒有列入的價格和優惠條件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第五十四條 對于投標人提交的優越于招標文件中技術標準的備選投標方案所產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慮進評標價中。符合招標文件的基本技術要求且評標價***低或綜合評分***高的投 標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評標中應當作為參考,但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出。 第五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六十條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招標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標單位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技術方案時,需征得其書面同意,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六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 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并在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 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遲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四條 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范圍內;確需超出規定范圍的,應當在中標合同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凡應報經審查而未報的,在初步設計及概算調整時,原項目審批部門一律不予承認。 第六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范圍; (二)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六十七條 對于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定的,招標人有權在簽訂合同或者中標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發現中標人轉包或違法分包時,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終止合同,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監理人員和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中標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應當要求中標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標人要求其改正;對于拒不改正的,應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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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河南省浚縣分公司綜合業務樓職工餐廳設備采購結果公告

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河南省浚縣分公司綜合業務樓職工餐廳設備采購結果公告   采購編號:HNCA2020-HB085 本采購項目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河南省浚縣分公司綜合業務樓職工餐廳設備采購,采購人為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鶴壁市分公司,采購代理機構為河南誠安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采購方式為競爭性磋商。2020年11月30日北京時間下午15時00分按規定程序對本項目進行了開標、評標,現就本次采購的評標結果公布如下: 一.項目概況與采購范圍 (1)項目名稱: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河南省浚縣分公司綜合業務樓職工餐廳設備采購 (2)采購范圍:職工餐廳設備采購 二.評標結果信息 成交供應商:浚縣衛溪辦事處清林五金土產日雜門市部   公司地址:浚縣黃河路大轉盤北100米路東  成交金額:80000.00元 三、發布中標結果公示的媒介 本次結果公告在中國采購與招標網、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和河南誠安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網發布。 四、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2020年12月01日起1個工作日。 五、 投訴與質疑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以書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質疑函原件(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及相關證明材料向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郵寄件、傳真件不予受理),逾期將不再受理。 六、聯系方式   招標人名稱: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鶴壁市分公司 招標人地址:鶴壁市淇濱大道與華山路交叉口 聯 系 人:歐陽女士 聯系電話:0392-3312261 代理機構名稱:河南誠安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代理機構地址:107國道與衛河路交叉口 聯 系 人:張女士 聯系電話:0392-6612568       2020年12月01日

12/012020

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河南省浚縣分公司綜合業務樓辦公家具采購結果公告

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河南省浚縣分公司綜合業務樓辦公家具采購結果公告   采購編號:HNCA2020-HB084 本采購項目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河南省浚縣分公司綜合業務樓辦公家具采購,采購人為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鶴壁市分公司,采購代理機構為河南誠安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采購方式為競爭性磋商。2020年11月30日北京時間下午15時00分按規定程序對本項目進行了開標、評標,現就本次采購的評標結果公布如下: 一.項目概況與采購范圍 (1)項目名稱: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河南省浚縣分公司綜合業務樓辦公家具采購 (2)采購范圍:辦公家具 二.評標結果信息 成交供應商:浚縣乾隆家具店   公司地址:河南省鶴壁市浚縣衛溪北三環路中段路南5號(縣第二人民醫院對面)  成交金額:290000.00元 三、發布中標結果公示的媒介 本次結果公告在中國采購與招標網、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和河南誠安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網發布。 四、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2020年12月01日起1個工作日。 五、 投訴與質疑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以書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質疑函原件(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及相關證明材料向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郵寄件、傳真件不予受理),逾期將不再受理。 六、聯系方式   招標人名稱: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鶴壁市分公司 招標人地址:鶴壁市淇濱大道與華山路交叉口 聯 系 人:歐陽女士 聯系電話:0392-3312261 代理機構名稱:河南誠安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代理機構地址:107國道與衛河路交叉口 聯 系 人:張女士 聯系電話:0392-6612568       2020年12月01日

11/242020

漯河市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場入圍項目 競爭性談判公告

漯河市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場入圍項目 競爭性談判公告 河南誠安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受漯河市公安局的委托,就其所需要采購的關于“漯河市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場入圍項目”組織競爭性談判采購。現歡迎符合相關條件的供應商前來參加談判。 1.項目概況與采購內容 1.1項目名稱:漯河市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場入圍項目 1.2采購編號:HNCA2020-LH002 1.3采購內容:根據省公安廳【河南省機動車駕駛人考場管理規定(試行)】第四條規定政府投資建設的考場不能滿足本地考試需求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依法選用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考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無償使用社會考場;第七條規定考試網點布建要兼顧城鄉,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的精神。結合漯河市現有的考場實際情況的總體需求以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進行采購。 1.4標段劃分 標段 采購內容 ***高限價 一標段 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一考場三處 2000元/考場/年 二標段 小型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二考場八處 3000元/考場/年 三標段 大型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二考場一處 5000元/考場/年 四標段 小型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三考場四處 2000元/考場/年 五標段 大型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三考場一處 5000元/考場/年 注:一標段入圍3家,二標段入圍8家,三標段入圍1家,四標段入圍4家,五標段入圍1家。 1.5采購金額:48000元 1.6服務周期:合同簽訂后1年。 1.7資金來源:財政資金。 1.8質量標準: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 2.供應商資格要求 2.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提供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書面聲明;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2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項目執行支持中小微企業(含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發展政策,強制優化采購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等政府采購政策。 2.3本次招標要求:響應人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提供營業執照),所投考場須位于漯河市境內,提供考場建設用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2.4須提供本項目采購公告發布之日起***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內,在“信用中國”網(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的信息,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拒絕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同時對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進行打印存檔,(響應人出具網頁截圖或打印加蓋企業公章)。 2.5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參加,不得分包與轉包。 3.采購文件的獲取: 時間:2020年11月25日***2020年12月1日,每天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北京時間(節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報名時須帶:持法人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及“2、供應商資格要求”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復印件兩份報名。 地點:河南誠安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漯河市源匯區太行山南路788號匯利錦繡山水1號樓21層2113室)。 售價:500元,售后不退。 4、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地點: ***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2020年12月3日8時30分 ***響應文件提交地點:河南誠安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漯河市源匯區太行山南路788號匯利錦繡山水1號樓21層2114室)。 5、公告發布的媒體: 本公告同時在中國采購與招標網、中國招標投標公告服務平臺和河南誠安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網發布。 6、聯系方式 1.采購人信息 名稱:漯河市公安局 地址:漯河市郾城區黃河路999號 聯系人:張先生 聯系電話:0395-3556799 2.采購代理機構信息 名稱:河南誠安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地址:漯河市源匯區太行山南路788號匯利錦繡山水1號樓 聯系人:翟女士 聯系電話:0395-5592986

11/232020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章 總 則 ***條 為了規范評標活動,保證評標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 第三條 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評標活動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五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六條 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職責分工,對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評標委員會 第七條 評標委員會依法組建,負責評標活動,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根據招標人的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八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一般應于開標前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九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十條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依法組建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家名單中確定。按前款規定確定評標專家,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或者直接確定的方式。一般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四)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其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前款所稱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因參與評標監督工作或者事務性工作而知悉有關評標情況的所有人員。 第三章 評標的準備與初步評審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編制供評標使用的相應表格,認真研究招標文件,***少應了解和熟悉以下內容:(一)招標的目標;(二)招標項目的范圍和性質;(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四)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評標方法和在評標過程中考慮的相關因素。 第十六條 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據,但不得帶有明示或者暗示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信息。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開標前應當保密,并在評標時作為參考。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應當合理,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投標報價的高低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方法對投標文件排序。以多種貨幣價的,應當按照中國銀行在開標日公布的匯率中間價換算成人民幣。招標文件應當對匯率標準和匯率風險作出規定。未作規定的,匯率風險由投標人承擔。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應當否決該投標人的投標。 第二十一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 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審查每一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未能在實質上響應的投標,應當予以否決。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審查并逐項列出投標文件的全部投標偏差。投標偏差分為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 第二十五條 下列情況屬于重大偏差:(一)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二)投標文件沒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三)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四)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的要求;(五)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六)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七)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投標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為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并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作否決投標處理。招標文件對重大偏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并且補正這些遺漏或者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評標委員會應當書面要求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拒不補正的,在詳細評審時可以對細微偏差作不利于該投標人的量化,量化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章 詳細評審 第二十八條 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其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作進一步評審、比較。 第二十九條 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第三十條 經評審的***低投標價法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第三十一條 根據經評審的***低投標價法,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低投標價的投標,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二條 采用經評審的***低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價格調整方法,以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以及投標文件的商務部分作必要的價格調整。采用經評審的***低投標價法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要求和標準,但評標委員會無需對投標文件的技術部分進行價格折算。 第三十三條 根據經評審的***低投標價法完成詳細評審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標價比較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標價比較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對商務偏差的價格調整和說明以及經評審的***終投標價。 第三十四條 不宜采用經評審的***低投標價法的招標項目,一般應當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審。 第三十五條 根據綜合評估法,***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衡量投標文件是否***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評價標準,可以采取折算為貨幣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權重 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對各個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時,應當將量化指標建立在同一基礎或者同一標準上,使各投標文件具有可比性。對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進行量化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對這兩部分的量化結果進行加權,計算出每一投標的綜合評估價或者綜合評估分。 第三十七條 根據綜合評估法完成評標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綜合評估比較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綜合評估比較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所作的任何修正、對商務偏差的調整、對技術偏差的調整、對各評審因素的評估以及對每一投標的***終評審結果。 第三十八條 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允許投標人投備選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對中標人所投的備選標進行評審,以決定是否采納備選標。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備選標不予考慮。 第三十九條 對于劃分有多個單項合同的招標項目,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為獲得整個項目合同而提出優惠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對投標人提出的優惠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將招標項目作為一個整體合同授予中標人。將招標項目作為一個整體合同授予的,整體合同中標人的投標應當***有利于招標人。 第四十條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不能在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起計算。 第五章 推薦中標候選人與定標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或者向招標人提出處理建議,并作書面記錄。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三)開標記錄;(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五)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四十三條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第四十四條 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后,評標委員會應將評標過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資料應當即時歸還招標人。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第四十六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未中標人,并與中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以及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之內簽訂合同。 第五十條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章 罰 則 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二)擅離職守;(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四)私下接觸投標人;(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 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以外的評標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評標委員會與評標方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條 本規定頒布前有關評標機構和評標方法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1/2320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章 總 則 ***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 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第六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第七條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 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第八條 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第九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標準,推動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十一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 構。集中采購機構是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購項目的實施方案,明確采購規程,組織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將集中采購項目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提高確定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擬訂合同文本和優化采購程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根據采購人委托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及時協助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接受采購人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游、娛樂,不得收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向采購人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委托代理協議,應當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代理協議履行各自義務,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超越代理權限。 第十七條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三)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第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 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第二十四條 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但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除外。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當是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第二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 第二十八條 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第三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采購項目的商務條件、采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評標標準以及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中要求參加談判或者詢價的供應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低評標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談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確列明采購需求,需要由供應商提供***終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 案的,在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后報價。 第三十六條 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采購需求確定政府采購合同條款。在詢價過程中,詢價小組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所確定的政府采購合同條款。 第三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第四十條第四項所稱質量和服務相等,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 第三十八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項規定情形,只能從***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四十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第四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第四十四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第四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采購文件,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 第四十八條 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第四十九條 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第五十條 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五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第五十三條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第五十四條 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條 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 第五十六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 對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取證,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五十七條 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駁回。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 第五十八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三條所稱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是指項目采購所依據的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等。 第六十條 除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考核事項外,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事項還包括:(一)政府采購政策的執行情況;(二)采購文件編制水平;(三)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四)詢問、質疑答復情況;(五)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六)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定期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有重要情況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一條 采購人發現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改正。采購代理機構拒不改正的,采購人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采購代理機構發現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規定內容,或者發現采購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建議其改正。采購人拒不改正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采購人的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具體管理辦法 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條 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監督,發現采購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財政部門。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第六十七條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二)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三)未按照規定在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四)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五)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采購金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七)未按照規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八)未按照規定時間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三)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五)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七)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八)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九)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十)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第六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一)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依法應當分設、分離的崗位、人員未分設、分離;(二)將集中采購項目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三)從事營利活動。 第七十條 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政府采購活動,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政府采購當事人有其他違反政府采購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依法被認定為中標、成交無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供應商有前款***項規定情形的,中標、成交無效。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供應商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處以采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11/2320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014修正) 法律修訂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修正) ***章 總 則 ***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 府采購市場。 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七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八條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第九條 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第十條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 (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前款所稱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 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第十五條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第十六條 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第十七條 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第十九條 采購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條 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條 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三十三條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 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 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 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五條 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七條 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三十九條 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第四十條 采取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少保存十五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采購活動記錄***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載明原因;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 (五)評標標準及確定中標人的原因; (六)廢標的原因; (七)采用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相應記載。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一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四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第五十五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十八條 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 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第六十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六十一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六十二條 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集中采購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采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采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任職。 第六十三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應當公開。 采用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的,采購人在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將采購結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條 采購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采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法規定,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工作人員向其指定的供應商進行采購。 第六十五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六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并定期如實公布考核結果。 第六十七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 第六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十九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七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七十三條 有前兩條違法行為之一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 (二)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三)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 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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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2019修訂) 法律修訂 2011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公布 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章 總 則 ***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 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條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 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 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 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 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招標人設有***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高投標限價或者***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條 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 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二條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四十六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七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所稱特殊招標項目,是指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 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項目。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五十條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 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 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五十三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六條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第五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投訴與處理 第六十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 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 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十一條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六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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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017修正) 法律修訂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修正) ***章 總 則 ***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 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 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 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 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 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 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 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本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十三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第六十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六十七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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