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章解讀監理規范條文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
一、規范的總則中,明確了工程監理的主要依據
1、法律法規及建設工程相關標準;
如建筑法、質量管理條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包括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二、規范的總則中,重新明確了工程監理的準則
新規范的監理準則:公平、獨立、誠信、科學;
《建筑法》34條規定,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建材、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是獨立性的要求。舊規范的監理準則:守法、誠信、公正、科學;(或公正、獨立、自主 )
三、規范對部分術語進行了重新定義
1、總監的定義:由監理公司法人代表任命;必須是注冊監理工程師;已取消工程實踐經驗年限要求的明確要求(原規范為3年)。
2、總監代表的定義:由總監授權;代表總監行使其部分權力和職責;具有工程類注 冊執業資格(如: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等)擔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 年(原為2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并非一定是注冊監理工程師)。
3、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定義:由總監授權;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如: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等)擔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2 年(原為1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并非一定是注冊監理工程師) 。
4、監理員的定義:從事具體監理工作,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并經過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監理員不同于項目監理機構中的其他行政輔助人員,強調了學歷和監理業務培訓的要求) 。
5、注意區分監理日志和監理日記的概念:新規把監理日記改為監理日志,監理日志由總監指定專業監理師記錄(組織編寫),監理日志不等同于監理日記,監理日記是每個監理人員的工作日記。
6、工程計量的定義:根據工程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約定,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單位申報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進行的核驗(強調的是驗收合格的工程,原定義為“已完成工程”)。
7、注意區分工程延期與工程延誤的概念:工程延期、工期延誤的結果均是工期延長,但其責任承擔者不同,工程延期是由于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如建設單位原因、不可抗力等,施工單位不承擔責任;而工期延誤是由于施工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需要施工單位采取趕工措施加快施工進度,如果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施工,施工單位還需根據施工合同約定承擔誤期責任。
8、注意平行檢驗與老規范含義的變化和不同:老規范是在承包單位自檢的基礎上,按一定比例獨立進行得檢查或檢測活動;而新規范是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同時,按有關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同一檢驗項目進行的檢測試驗活動,用于對工程材料和施工質量進行平行檢驗。
四、第3章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的變化
1、總監職責由原13條調整為15條,總監職責新增:組織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①、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及其崗位職責;
②、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③、根據工程進展及監理工作情況調配監理人員,檢查監理人員工作;
④、組織召開監理例會;
⑤、組織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⑥、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⑦、審查開復工報審表,簽發工程開工令、暫停令和復工令;
⑧、組織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⑨、組織審核施工單位的付款申請,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⑩、組織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工程索賠;
?、組織驗收分部工程,組織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
?、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組織編寫監理月報、監理工作總結,組織整理監理文件資料。
2、總監不得委托的職責增為8條(原為5條);
①、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②、根據工程進展及監理工作情況調配監理人員;
③、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④、簽發工程開工令、暫停令和復工令;
⑤、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⑥、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工程索賠;
⑦、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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