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大變革!住建部對《工程造價咨詢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主要有五大變化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征求《工程造價咨詢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要求,我們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進行了合并修訂,形成《工程造價咨詢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送你們征求意見。請于11月15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司。 附件: 1.《工程造價咨詢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修訂說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1 工程造價咨詢業管理辦法 ***條 為提高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質量,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實施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咨詢是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接受委托、注冊造價工程師接受委派,對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咨詢服務,并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活動。具體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報告、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核; (二)建設項目概預算的編制與審核,與設計方案比選、優化設計、限額設計等工作協同進行工程造價確定與控制; (三)建設項目合同價款的確定(包括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合同價款的計算與調整(包括工程變更、工程洽商、簽證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結算及竣工結(決)算報告的編制與審核等; (四)與工程建設項目造價相關的經濟鑒證業務,包括建設項目各階段造價確定與控制的評審和審計; (五)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等。 第四條 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依法進行的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和規范全國工程造價咨詢業的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咨詢業的監督管理,可委托所屬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具體事務工作。 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專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鼓勵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參加職業保險,增強風險抵御能力。 第二章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是指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按照經營范圍,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企業。 第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開展相關業務,并具備與承接業務相匹配的能力和注冊造價工程師。 第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第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內部操作規程和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咨詢成果質量。 第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允許其他企業借用本企業名義從事造價咨詢活動; (二)轉包或承接他人轉包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以弄虛作假手段協助他人在本企業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同時接受發包人和承包人、招標人和投標人、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出具虛假、不實或誤導性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七)承接被審核、被評審、被審計單位與本企業有利害關系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注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等方式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并按有關規定取得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經過注冊方能按注冊專業和級別以注冊造價工程師名義執業。 注冊造價工程師按專業類別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交通運輸工程和水利工程四個專業,按級別分為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和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 第十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專業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專業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專業的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工作。 第十五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條件為: (一)經本人申請; (二)取得職業資格; (三)受聘于一個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四)無本辦法第十九條不予注冊的情形。 第十六條 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樣式以及編碼規則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協商統一制定。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條 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可以開展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造價管理與咨詢活動,并可獨立編制、審核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協助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并可以獨立開展以下工作: (一)建設工程工料分析、計劃、組織與成本管理,施工圖預算、設計概算編制; (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編制; (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和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 第十八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4年,每一注冊期內應當滿足繼續教育要求。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社保繳納單位與申請注冊單位不一致的; (四)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五)受刑事處罰,且尚未執行完畢的; (六)因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造價工程師名稱;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二十一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方法; (三)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參加繼續教育,提高執業水平; (五)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七)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第四章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是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接受委托,由注冊造價工程師編制、審核完成的與工程造價有關的文件。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加蓋企業公章,并對工程造價成果文件負責。 第二十四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終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簽字蓋章,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編制人與審核人不得為同一注冊造價工程師。 第二十五條 修改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工程造價***終成果文件,應當由簽字蓋章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進行;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承接該業務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指派其他注冊造價工程師重新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對外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國工程造價咨詢管理系統,指導開展信用信息相關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工程造價咨詢業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實施信用信息動態管理,執行統計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聯合有關部門,管理、記錄、歸集、共享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咨詢業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條 信用信息內容包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基本信息、從業信息(含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等。 第二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及時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相關信用信息,并承諾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委托方從全國工程造價咨詢管理系統中選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開展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查處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的違法行為和行政處罰結果記入其失信信息,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投訴舉報的處理機制,加強投訴舉報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加入工程造價咨詢業組織,遵守行約、行規,誠實守信經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進行檢查,并及時將檢查情況和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全國工程造價咨詢管理系統的信用信息填報情況; (二)工程造價成果文件質量情況; (三)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情況; (四)企業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情況; (五)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結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情況,實施差異化監管。具有以下情形的,應當加強監管。 (一)以不正當方式承攬業務的; (二)有失信信息記錄的; (三)被投訴或者舉報且被查實的; (四)其他需要實施嚴格監管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違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撤銷造價工程師注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罰建議及有關材料告知注冊機關。 第三十七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失效: (一)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聘用單位破產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四)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四)對不具備注冊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注冊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辦法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延誤、阻擾、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資料。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四)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五)***(七)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業整頓3***6個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不配合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有關規定提供虛假信用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在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行為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蓋章,且造成委托方重大經濟損失的,由注冊機關吊銷其注冊,終身禁止注冊執業。 第四十六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的,注冊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 第四十七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所在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聘用單位變更后,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不實或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六)在非本人完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蓋章; (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九)超出注冊專業和級別范圍執業。 第五十一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未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信用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注冊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注冊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注冊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注冊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注冊申請不予受理的; (四)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檢查過程中,不依法履行商業秘密保密義務的; (五)對正常的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人為設置不利條件的; (六)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七)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