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學習資料----03.28
王寧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全國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王寧
(2014年9月4日)
同志們:
針對當前建筑市場和工程質量存在的突出問題,住建部決定,從今年9月份開始,在全國開展為期兩年的工程質量治理行動。主要任務是,全面推動質量終身責任制的落實,嚴厲打擊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健全質量監管機制,提升工程質量水平。
今天,我們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對治理工作進行部署。政高部長一會兒還要發表重要講話,大家要認真學習,抓好貫徹落實。下面,我重點講講在這次治理行動中,各地要著力抓好的六項主要工作。
一、全面落實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
產生工程質量問題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主體質量責任落實不到位,特別是忽略了個人責任。為此,我們不僅要強化企業責任,更要把工程質量責任落實到具體人頭上,真正讓該負責的人負起責任,并負責到底。具體講,要抓好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明確責任人和相關責任。就一項具體工程而言,參與建設的單位很多,參與的人也不少,究竟該由誰對工程的質量負終身責任?我們認為,主要應該由參與工程項目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以及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承擔。這五個單位,就是我們講的五方主體。具體到人就是,勘察項目負責人、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經理以及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工程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出現質量事故或重大質量問題,首先要追究這五個人的責任,而且是終身責任。在工程項目開工前,五方主體的法定代表人必須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的項目負責人。***近,部里印發了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對五個主要負責人的職責和終身責任作了明確。
二是建立三項制度。為確保工程質量終身責任的落實,我們將建立書面承諾制度、永久性標牌制度和信息檔案制度。書面承諾制度,就是要求在工程開工前,五個主要責任人必須簽署承諾書,對工程建設中應該履行的職責、承擔的責任作出承諾。永久性標牌制度,就是在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顯位置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五方主體和五個主要人的信息,以便加強社會監督,增強社會責任感。信息檔案制度,就是建立以五個主要責任人的基本信息、責任承諾書、法定代表人授權書為主要內容的信息檔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檔案部門,統一管理和保存。以利于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后,能夠及時、準確地找到具體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
三是督促項目負責人履職盡責。五個主要責任人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學習,特別是部里新出臺的項目負責人責任追究辦法、項目經理責任十項規定、轉包違法分包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等文件的學習理解,熟知自己的崗位職責和責任。各地住建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各參建單位,特別是對五個主要責任人履職情況實施動態監管,確保五個主要責任人到崗在位、盡職盡責。
這里要特別強調一下項目經理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的責任。項目經理是工程質量管控的核心和關鍵。部里出臺的項目經理責任十項規定,明確要求項目經理必須在崗履職,必須對施工質量負全責,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項目任職等,項目經理要嚴格執行。施工企業要選好配好項目經理,并監督考核他們履行好職責。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作為業主代表,對保證工程質量也負有重要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重大質量問題的,要嚴格進行追究。
四是加大責任追究力度。這里講的力度,就是要嚴管嚴查、嚴罰重處、不能手軟、決不姑息。凡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重大質量問題,都要依法追究這五個人的責任,包括經濟責任、誠信責任、執業責任和刑事責任。誠信責任,就是將其不良行為向社會曝光,記入誠信檔案,列入黑名單。執業責任,就是給予暫停執業、吊銷執業資格、終身不予注冊等處罰。項目負責人有行政職務的,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管責任人是否離開原單位,還是已經退休,都要依法追究其質量責任。需要強調的是,在追究這五個人責任的同時,并不免除其他執業人員、企業法人等相關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嚴厲打擊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
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影響行業形象,阻礙行業發展,工程質量無法保障,企業責任難以落實,社會反映強烈。下一步,要著力抓好四項工作:
一是準確認定違法行為。轉包掛靠形式多樣、手段隱蔽,認定較難。為此,我部制定了相關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管理辦法,明確界定了轉包、掛靠、違法發包、違法分包4種行為的認定標準。各地要認真抓好管理辦法的宣傳和學習,切實把握認定標準,準確地認定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
二是認真實施檢查。這次治理行動,主要安排了自查自糾、全面排查、重點檢查三個層次。電視電話會議后,到今年10月底前,由建設單位、施工企業開展自查自糾,要對照管理辦法,查找、糾正自身存在的問題,并向當地主管部門報告自查自糾情況。今年11月到2016年6月,由市、縣住建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在建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進行全面排查。全面排查每4個月組織開展一次。全面排查要重點關注保障房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以及城市軌道交通等重大基礎設施工程。重點檢查主要針對三種情況:***,群眾有投訴舉報的;第二,排查中發現有問題的企業,要盯住不放,對其承建的其他項目,都要進行檢查;第三,排查中發現有問題的項目,要重點跟蹤檢查,看是否整改到位。省、部每6個月進行一次督查。
三是嚴懲重罰違法行為。對檢查認定有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按照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限制招投標、暫停或停止執業、重新核定資質等級等嚴厲處罰。要通過加大處罰力度,使違法企業和個人付出高昂代價,產生敬畏心理,使其不敢違法,有效遏制轉包掛靠等問題。
各地在查處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原則:對企業自查階段發現的問題,并在今年10月底前整改到位的,可以考慮不予追究責任。在主管部門排查中發現問題的,限期內予以整改的,可從輕處罰;限期內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嚴厲處罰。電視電話會后新開工的項目,一旦發現問題,予以嚴厲處罰,決不手軟。
四是建立社會監督機制。我們要通過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曝光違法行為、加強行業企業自律等手段,建立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引領作用,倡導企業加強自律,共同維護市場秩序。部里將在門戶網站上開設投訴信箱,接受群眾的投訴舉報。各省、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應設立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要充分發揮媒體和輿論的監督作用,各地對查處的違法行為,都應在本地媒體上予以公布,并逐級上報。部里將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及時向社會予以公布。對有較大影響的典型案例,還要在全國新聞媒體上曝光。
要充分發揮施工企業自律作用,大型施工企業在治理活動中要嚴格自律、模范帶頭,自覺抵制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傳遞正能量。
三、健全工程質量監督、監理機制
一是不斷創新監督檢查方式。監督檢查是工程質量監管部門***重要的工作手段。各級住建主管部門要不斷創新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方式,改變事先發通知、打招呼的做法,采取隨機、飛行檢查的方式,通過檢查了解工程質量的真實情況,處理違法違規行為。要下大力氣整頓工程質量檢測市場,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檢測制度,加強對檢測過程和檢測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虛假檢測報告行為。
二是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各級住建主管部門要重視加強建筑市場、質量監管隊伍建設,在人員、經費、設備等方面給予必要保障。要強化監管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監督執法水平。針對當前執法力量比較分散、總量不足的問題,各地要加強統籌,把市場準入、施工許可、招標投標、質量監管、稽查執法等各環節的監管力量整合起來,形成工作合力。要重點發揮質量監督站、安全監督站的作用,既要查現場的質量,也要查市場的違法行為,形成“兩場聯動”的有效機制。
三是突出工程實體質量常見問題治理。各級住建主管部門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從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和住宅工程質量常見問題治理入手,狠抓屋面、外墻面、衛生間滲漏,門窗密閉不嚴等質量突出問題。積極推進質量行為標準化和實體質量管控標準化,嚴格標準規范執行,提高工程質量水平。
四是進一步發揮監理作用。首先,要培育一批有實力的骨干監理企業,扶持他們做優做強。監理企業要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切實履行監理職責,全面提高工程監理水平。其次,進一步開放監理市場,吸引國外優秀咨詢企業進入我國市場,并通過合資合作帶動監理水平的提升。第三,建立完善法規制度,破解體制機制障礙。根據監理人員不足的問題,部里考慮,允許具備一定條件的注冊建造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等注冊人員,直接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各地也要結合實際,研究出臺相關扶持政策,真正把監理的作用發揮出來。
在這里,我還要強調一下農房建設質量管理的問題。農房質量是當前村鎮建設中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在近年來歷次地震災害中,農房質量問題已引起中央領導和社會的高度關注。各級住建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農房建設質量的指導,推進鄉鎮建設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借鑒成都等地的做法,逐步建立村級農房建設協管員。要加強對農村建筑工匠的業務培訓,制定適合當地農房建設的質量標準和規范。積極推動農房建設引入輕鋼結構、輕質木結構等新技術、新材料,提高農房建設質量水平。
四、大力推動建筑產業現代化
一是加強政策引導。在建筑產業現代化的起步階段,全社會的意識還不夠強,用戶的認可度還不夠高,必須依靠政府的推動、政策的引導。部里正在制定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綱要,初步確定的發展目標是:到2015年底,除西部少數省區外,其他地方都應具備相應規模的構件生產能力;政府投資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要率先采用這種建造方式;用產業化方式建造的新開工住宅面積所占比例逐年增加,每年增長2個百分點。各地也要明確本地區的近期和遠期發展目標,協調出臺稅費減免、財政補貼等扶持政策,為推動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創造條件。
二是實施技術推動。各級住建主管部門要及時總結先進成熟、安全可靠的技術體系并加以推廣。部里將組織編制建筑標準設計圖集和相關標準規范,培育全國和區域性研發中心、訓練中心和產業聯盟中心。各地也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開展建筑產業現代化技術研究,制訂相關地方標準,通過工程試點、技術示范,攻克技術上的難關。同時,要注重培育一批工程設計、構件生產、施工安裝一體化的龍頭企業,形成產業聯盟。
三是強化監管保障。建筑產業現代化生產模式與傳統方式有較大差異,給我們的監督管理工作帶來新的挑戰。各地在工程實踐中,要對建筑產業現代化方式建造的工程嚴格把關,確保工程質量。要不斷總結監管經驗,探索適宜的監管模式和方法。部里將在各地實踐的基礎上,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在施工圖審查、工程招投標、構件生產、現場安裝、竣工驗收等方面創新監管模式,保障建筑產業現代化健康發展。
五、加快推進建筑市場誠信體系數據庫建設
近些年來,有的地方在誠信體系建設中,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建立建筑市場誠信體系,離不開企業、人員、項目數據庫的建設。為加快推進誠信體系建設,7月份,部里已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對誠信體系建設作出了部署。今年年底前,北京、上海等8個省市,將完成三大數據庫建設;明年6月底前,天津、河北等10個省市也要完成;明年年底,其余13個省要全部完成,實現全國建筑市場“數據一個庫、監管一張網、管理一條線”的監管目標。我們鼓勵各地加快推進此項工作進展,盡快完成基礎數據庫建設,并與部里進行聯網。對這項工作,部里將定期進行督查,對完成情況好的,給予一定的鼓勵和支持;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六、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首先,要進一步落實總包企業的責任。各級住建主管部門要按照部里印發的進一步加強勞務管理的指導意見要求,督促施工總包企業,進一步落實在勞務人員培訓、權益保護、用工管理、質量安全等方面的責任。施工總包企業要加快培育自有技術工人隊伍的建設,實行全員培訓、持證上崗。
其次,要完善建筑工人培訓體系。各地要建立培訓信息公開機制,健全技能鑒定制度。鼓勵施工企業探索工人技能分級管理,并與崗位工資掛鉤。要督促施工企業做好技能培訓工作,對不承擔培訓主體責任的企業,要依法進行處罰。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充分利用財政補貼等專項資金,大力培訓建筑業從業人員,不斷提高產業工人素質。
第三,要推行勞務人員實名制管理。施工企業要嚴格落實實名制,在施工現場配備專職的勞務用工管理人員,負責登記勞務人員的基本信息、培訓技能、誠信狀況、工資結算等情況。住建主管部門要做好實名制管理的推廣,加強對施工現場的檢查,建立勞務人員信息管理系統,提高對勞務人員的管理水平。
***后,我再強調一點,今年初,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通知要求,堅決取締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各類保證金,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部里目前正在調查研究,適時出臺相關管理辦法。
同志們,為完成好這次治理行動任務,部里專門制訂了行動方案。各地要按照方案的有關要求,扎扎實實抓好每一項工作。部里將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適時進行督查,及時匯總進展情況,并予以通報。
同志們,抓好工程質量、提升工程品質安全十分重要。我們必須站在對歷史負責、對人民負責的高度,堅定信心,克服困難,齊心協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努力把工程質量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的通知
建質[2014]123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進一步落實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保證工程質量安全,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反饋我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8月25日
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
一、建筑施工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必須按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合同約定的項目經理必須在崗履職,不得違反規定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工程項目擔任項目經理。
二、項目經理必須對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安全負全責,負責建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負責配備專職質量、安全等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負責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項目經理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組織施工,不得偷工減料;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負責組織制定質量安全技術措施,負責組織編制、論證和實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負責組織質量安全技術交底。
四、項目經理必須組織對進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須組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取樣檢測,送檢試樣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五、項目經理必須組織做好隱蔽工程的驗收工作,參加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分部工程的驗收,參加單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驗收;必須在驗收文件上簽字,不得簽署虛假文件。
六、項目經理必須在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模板支架搭設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期間現場帶班;必須組織起重機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須組織起重機械使用過程日常檢查,不得使用安全保護裝置失效的起重機械。
七、項目經理必須將安全生產費用足額用于安全防護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業人員未配備安全防護用具,不得上崗;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質量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
八、項目經理必須定期組織質量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必須落實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提出的質量安全隱患整改要求,在隱患整改報告上簽字。
九、項目經理必須組織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崗前質量安全教育,組織審核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未經質量安全教育和無證人員不得上崗。
十、項目經理必須按規定報告質量安全事故,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保護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經理履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項目經理履職不到位的,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按照規定程序更換符合條件的項目經理。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經理履職情況的動態監管,在檢查中發現項目經理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見附件1),同時對相應違法違規行為實行記分管理(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規定見附件2),行政處罰及記分情況應當在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上公布。
附件:1.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2.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規定
附件1
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一、違反***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擔任大中型工程項目經理的,對項目經理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3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擔任項目經理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三)違反規定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項目經理的,對項目經理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37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未落實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落實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組織施工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4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三)未編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四)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4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未對進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4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三)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未參加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驗收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4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簽署虛假文件的,對項目經理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37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起重機械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七、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八、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筑法》第71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九、違反第九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十、違反第十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未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附件2
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規定
一、建筑施工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自項目經理所負責的工程項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二、依據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類別以及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分為12分、6分、3分、1分四種。
三、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超越執業范圍或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擔任項目經理的;
(二)執業資格證書或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過期仍擔任項目經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未執行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謊報、瞞報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未開展應急救援的。
四、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違反規定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經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組織施工的;
(三)未按規定組織編制、論證和實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規定組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的;
(五)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八)未參加分部工程驗收,或未參加單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驗收的;
(九)簽署虛假文件的;
(十)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期間未在現場帶班的;
(十一)未組織起重機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驗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護裝置失效的起重機械的;
(十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質量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十四)未組織落實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提出的質量安全隱患整改要求的。
五、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合同約定的項目經理未在崗履職的;
(二)未按規定組織對進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的;
(三)未按規定組織做好隱蔽工程驗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五)現場作業人員未配備安全防護用具上崗作業的;
(六)未組織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或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
(八)作業人員未經質量安全教育上崗作業的。
六、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未按規定配備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未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的;
(三)未落實企業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未按規定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制定質量安全技術措施的;
(五)未組織實施質量安全技術交底的;
(六)未按規定在驗收文件或隱患整改報告上簽字,或由他人代簽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項目經理有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并按本規定進行記分;在一次檢查中發現項目經理有兩個及以上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記分,累加分值。
八、項目經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超過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其負責的工程項目實施重點監管,增加監督執法抽查頻次。
九、項目經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該項目經理停止執業1年;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項目經理在停止執業期間,應當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安全教育培訓,其所屬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程序更換符合條件的項目經理。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釋義的通知
建市施函[2014]163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便于各地準確理解我部印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我司組織起草了辦法的釋義,現印發給你們。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與我司施工監管處聯系。
聯系電話:010-58933327
傳 真:010-58934163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城鄉建設部
建筑市場監管司
2014年11月24日
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釋義
建筑市場監管司
前 言
2014年8月4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以下簡稱《認定查處辦法》。為了便于大家正確理解《認定查處辦法》條文的具體含義,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組織有關人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文件起草過程中對有關問題的分析研判,起草了《認定查處辦法》的條文釋義,供大家參考。
***條 為了規范建筑工程施工承發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建筑活動實踐,制定本辦法。
【釋義】本條是關于《認定查處辦法》制定目的和依據的規定。
制定《認定查處辦法》的目的:為了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制定《認定查處辦法》依據是:《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釋義】本條是關于《認定查處辦法》適用范圍的規定。
房屋建筑工程指各類結構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業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網管線等設施工程。工程內容包括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筑屋面、裝修裝飾、建筑幕墻、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給水排水及供暖、通風與空調、電氣、消防、智能、防雷等配套工程。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給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氣工程、熱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橋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指城市規劃區內的穿山過江隧道、地鐵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過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軌道交通工程、環境衛生工程、照明工程、綠化工程。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建筑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法行為認定查處工作職責分工和實施主體的規定。各地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工作的具體職責分工,由各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在制定本地的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或者肢解發包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法發包定義的規定。
本條是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關于工程發包方面的禁止性規定,對違法發包行為進行的定義。本條規定的“....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是理解的重點和難點。
如《建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個人不符合企業資質的主體條件,現行法律法規規定要將工程發包或分包給承包單位。因此,在本辦法中,為準確界定違法發包、以及轉包、掛靠、違法分包行為,將發包人把工程發包給個人或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做法均列為違法行為。另外,這里的建設單位也包括代建單位。
第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發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包括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核準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
(七)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法發包的八種具體表現情形的規定。
其中第(一)、(二)、(五)種情形是根據違法發包的定義直接規定的情形;第(三)、(四)、(六)、(七)種情形是依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工程招標發包的有關規定,從未履行發包法定程序、設置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另行發包、指定分包等角度規定的四種具體情形;第(八)種情形是兜底條款,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具體違法行為認定。例如《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若建設單位違反該規定,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就進行工程施工發包的,也應屬于違法發包行為。
按照《建設工程分類標準》(GB/T50841—2013)規定,本辦法單位工程是指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構筑物。除單獨立項的專業工程外,建設單位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發包給專業承包單位。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釋義】本條是關于轉包定義的規定。
《建筑法》、《合同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轉包的定義,但卻規定了法律禁止的兩種轉包行為。如《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本辦法對“轉包”的定義正是來源于此,并在表述上更加細化和精確。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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